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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現行有效丨2021年03月18日 頒布丨2021年05月01日 生效丨證監會令第182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21年3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第五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愿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第七條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


第八條


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第十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二章 定期報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十八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十九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調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應當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二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其聘用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現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予補充、糾正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說明解聘、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四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規范、業務規則等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托文件、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相關資料、信息,保證其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四十九條


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地報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回復,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國務院規定限額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有關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罰。


上市公司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的,由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罰。


第五十五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由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處罰。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傳播媒介傳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實、不客觀的,由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表示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并處國務院規定限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估值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有關各方等自然人、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三)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四)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由前項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定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依照本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30日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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